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促进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为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运作创造环境和条件,支持法院、检察院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用制度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职权。中国政法体制决定了包括检察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的特点:一是检察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规划和整体推进,需要政法委员会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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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际上是对法院职能与法院履职效应的混淆。当我们谈论司法体制改革时,必须首先弄清楚司法职能和权责。——作者题记   引言 2012年12月6日,由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等共同主办的宪法视野下的检察制度暨纪念八二宪法实施3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江苏常州召开,来自全国法学各专业和其他领域的学者共同研讨检察制度及其改革,并以此纪念1982年宪法施行30周年。尽管这些建议有其合理成分,但未必就是中国法院改革、司法改革的优选方案,有些建议明显地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紧张关系,甚至根本没有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效应。我们比较赞同这样的修改,当然,前提是不能将法律监督职能排除在检察职能之外。

其实,法院的职能就是裁判纠纷,中国的法院还承担着民事和刑事执法(民事判决执行、刑事审判和部分刑事判决执行)职能,救济权利和制约权力是法院通过履行审判职能产生的效应。二是根本政治制度与司法改革。例如,现代法治国家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法律应当良好,要符合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符合当今的时代精神。

当陶希晋同志第一个发言以鲜明的立场主张法治后,一位已经安排发言主张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的教授,放弃了发言。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是要依靠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而不在一两个领导人是否贤明。财新:有人认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在党的十五大第一次确定下来的,因此十五大是依法治国的起点。财新:法制与法治到底有哪些不同?即使到今日,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文章和文件里,对这两个词的混淆使用。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对此,我是乐观的,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势必又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启又一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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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提出,法治这一概念有片面性,因为它否定了党的领导的作用,否定了党的路线的作用和政权的作用,否定了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作用等等,是鼓吹法律万能。在上述一系列重要内容中,包括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我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以法治国也就是依法治国,根据人类的共同经验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它的具体内涵包括以下十项: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 李步云: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

从1982年初我写法治概念的科学性提出法治到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很多学者、干部和普通公民都搞不清楚法制和法治区别。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的一次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一位瑞士学者对我说,你的十项原则,前九条同西方国家的主张一样,但我们那里从来不提党要守法这一条,这是为什么?我回答说,在我国,第十条不仅需要,而且这一条最重要。第二个是1979年中央64号文《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又特别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化,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1980年1月4日至5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法学研究》编辑部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礼堂还曾经专门举办过全国第一次关于法治人治问题的专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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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又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庄严地记载在宪法中。法制国家这个词在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时还在用,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所作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改为法治国家,时隔仅有一年半。

财新:法治论的主张是什么?主要理由是什么? 李步云:我是主张法治论的。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又是一个里程碑,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2007年,党的17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提出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是对法治概念的一个重要发展。现代法治要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能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手中,应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应实行司法独立。据说,十五大报告就是由江泽民亲自拍板,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学术界一致反对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传统观念和实际做法。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

当然讲现代法治,还要求实行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当时学术界展开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这三大派的激烈论争。

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这一文件当时是胡耀邦提出要搞的。

有的同志告诉我,某中央机关有人曾将这篇文章抄成大字报,张贴在机关门口。财新:在理论准备中,依法治国是不是也是一个重要概念,它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意思? 李步云:我们最早谈的是以法治国,是我和王德祥、陈春龙在1979年9月,中国社科院召开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学术讨论会上提交的论文。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财新:长期以来,我们讲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究竟和这个有什么区别? 李步云:16字方针是我国过去法制建设的基本口号,起了很大作用,今后仍然可以使用。

说任何国家都是法治和人治相结合,那我们今天再讲这种结合就没有什么理论与实践意义了。该文最后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

也有人提出,虽然我们十分强调工业、科学等等的作用,但不能提什么以工业治国、以科学治国,所以提以法治国也是不科学的。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

比如有的人当时就提出,法治这一概念是历史上剥削阶级提出的,没有阶级性,是一个非阶级或超阶级的概念,因此,我们不能用。是不是可以说,中国依法治国的建设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97年,第二个阶段是1997年到2014年,第三个阶段是2014年之后? 李步云:基本上可以这样划分。

这一次,你对四中全会有什么期望? 李步云:十八大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提法,三中全会又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希望全面落实依法中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从一五普法到二五、三五普法,他们都提依法治国,并创造与摸索出一套依法治理的制度和经验。但这种政治体制又必须强调和重视执政党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执政。不过,依法治国毕竟已经成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在朝着治理方式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之路行进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诠释依法治国的含义才是政界和学界的历史任务。

这一文件在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的同时,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取消文革中公安六条所规定与实行的这谓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宣布对摘掉了地、富、反、坏分子帽子的人,应保证他们享有人民的民主权利。应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的要求并最后定稿的、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写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发表在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

但是16字方针的要求在古代也适用。上世纪80年代初期进行的人治法治大讨论,其规模之广、理论界主要是法学界参与争鸣学者之多,为中国学术史上所罕见。

  理论准备 财新:从1979年到1997年,学术界围绕着依法治国做了哪些早期理论准备? 李步云:主要是围绕着人治和法治展开的。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